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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5-19

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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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网:邓玉娇现被关押在精神病医院 ;:$p"bMk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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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员嫖妓被刺死并不是最可怕的,让人颤栗的是有些官员看谁都像妓女 5Nn l.K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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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奇峰:是谁把三陪女推向计生的风口浪尖? (SsD{9y8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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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修脚工刺死官员续:警方称她有抑郁症 4~b*`$#%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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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一官员被女服务员刺死 求“特殊服务”未遂 hp cC^d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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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楚网消息(记者欣屏) 5月18日中午,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“5.10”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。巴东县公安局称,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,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。 )SPR5a1g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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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祸起死者向邓玉娇索要异性洗浴服务 |!xOZ|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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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警方通报说,2009年5月10日20时许,邓贵大、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“雄风”宾馆休闲中心“梦幻城”消费。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,见邓玉娇正在洗衣,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,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,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,双方为此发生口角,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。黄认为邓态度不好,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。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,亦与邓玉娇争吵。邓贵大称自己有钱,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,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、肩部搧击。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。争吵中,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,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,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,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,致邓贵大左颈、左小臂、右胸、右肩受伤。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,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法医检验验明: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,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,两处均系致命伤,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。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。 Gg#]NML1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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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 CTeU>Z+l4<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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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情况通报中,巴东县公安局强调说,他们将秉承“忠于事实、忠于法律”的基本原则,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客观公正办理本案,依法接受法律监督,主动接受舆论监督。 `ypnts(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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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巴东县公安局称,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。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,该局认为,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,但自首是否成立,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。 * 6; 2l<[T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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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“5.10”案件情况通报 2LSUN cE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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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基本案情 @Ni_"mS%I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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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,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,称自己在“雄风”宾馆水疗区杀人了。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、保护现场、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。当晚,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、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,组织案件侦查。 c>D>y>ML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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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现初步查明: mAPa&cBzi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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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,女,生于1987年7月11日,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,系野三关“雄风”宾馆服务员。 %]o] D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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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死者邓贵大,男,生于1965年9月12日,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,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。 E_(cN82h-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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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伤者黄德智,男,生于1968年3月3日,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,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。 |W ~ \*MN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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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,邓贵大、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“雄风”宾馆休闲中心“梦幻城”消费。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,见邓玉娇正在洗衣,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,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,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,双方为此发生口角,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。黄认为邓态度不好,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。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,亦与邓玉娇争吵。邓贵大称自己有钱,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,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、肩部搧击。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。争吵中,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,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,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,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,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,致邓贵大左颈、左小臂、右胸、右肩受伤。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,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法医检验验明: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,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,两处均系致命伤,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。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。 oA q+by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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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月11日,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侦查中,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,结合调查情况,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。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。 oU<XzHc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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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月11日,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“雄风”宾馆停业整顿,接受调查处理。 A>(|KIc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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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几点说明: v~{nw+k\MB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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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“忠于事实、忠于法律”的基本原则,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客观公正办理本案,依法接受法律监督,主动接受舆论监督。 %X+?D<`^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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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二)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。截止目前,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:5月11日,本局向《长江巴东网》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,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;5月14日,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《今晚九点半》栏目的要求,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;5月15日,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。除此之外,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,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。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、报道、叙述、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。 * r-F1Yx @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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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三)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。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,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。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,本局认为,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,但自首是否成立,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。 2v>Xi eP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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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四)巴东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。案发当晚,县委、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,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。据悉,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,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,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,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。 o:6xm%5<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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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,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,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。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,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。


类别: 无分类 |  评论(6) |  浏览(3442) |  收藏
一共有 6 条评论
youql 2009-05-20 08:04 Says:
细看上面人家公安提供的信息了吗,是要求提供:异性洗浴服务。谁能说得清,
xxcdb123 2009-05-20 07:58 Says:
gcj 2009-05-19 14:22 Says:
Quote:
引用第2楼zhangdenze于2009-05-19 09:57发表的  :
这下心怀叵测的官大人们不怕了,谁敢反抗就是故意杀人!!!!

有现实意义。
腊梅 2009-05-19 10:02 Says:
感谢全国良知尚存的人们——只要正义在人们心中,良知在人们心中,那么,我们心中的圣火就不会熄灭,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还有希望,我们的民族就一定还有希望。我坚信这一点。
zhangdenze 2009-05-19 09:57 Says:
这下心怀叵测的官大人们不怕了,谁敢反抗就是故意杀人!!!!
ctxz 2009-05-19 09:37 Says:

试问巴东县公安局,为什么只能以“故意杀人”罪立案?!

感谢全国良知尚存的人们——只要正义在人们心中,良知在人们心中,那么,我们心中的圣火就不会熄灭,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还有希望,我们的民族就一定还有希望。我坚信这一点。

下面转入正题。

先看强奸罪的成立要件。主要有四条:

1.客体要件: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,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。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。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。

2.客观要件:(1)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、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、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。 (2)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。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,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关键的环节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,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。

3.主体要件: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,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,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,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。

4.主观要件: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。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

下面,我们逐条对照:

1.邓贵大侵犯的是21岁的女子邓玉娇,完全符合“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”核心客体条件;

2.邓贵大等人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,并按倒置于身下,完全符合“违背妇女意志”和“使用暴力、胁迫”手段等核心客观要件;

3.邓贵大生于1965年,完全符合“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”这一核心主体要件;

4.邓贵大明确要求邓玉娇提供“特殊服务”,其目的就是要与邓玉娇“发生性交的行为”,“奸淫目的”明确、具体,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。

至此,邓贵大强奸邓玉娇(未遂)案罪名应当完全成立。

接下来,我们再看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。也是四项:

1.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;

2.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,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;

3.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;

4.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,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。

下面,我们仍然遂条对照:

1.邓玉娇21岁了,符合 “年满14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”有关行为人的核心规定;

2.邓玉娇杀了邓贵大,符合“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,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”这一核心规定;

3.邓玉娇虽然杀死了邓贵大,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邓玉娇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”邓贵大死亡,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邓玉娇“希望或者放任”邓贵大死亡。也就是说,邓玉娇杀死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并不充分;

4.《刑法》第二十条有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的规定。按照这个规定,完全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依法抗暴。故邓玉娇由于“非法作为”而“剥夺”邓贵大生命的核心要件也不充分。

综上所述,如果把巴东之案以“邓贵大强奸(未遂)”立案,将毫无争议;如果以“邓玉娇故意杀人”立案,四项要件中后两条有明显争议。既然如此,巴东公安局为什么偏偏选择了难以服众的后者,而不是选择无可争议的前者呢?


18/05/2009